德州市對定點醫藥機構實行信用評價

          德州新聞網訊(記者 尹曉燕 通訊員 李洋)8月10日,市醫保局、市發改委、市衛健委、市市場監管局4部門聯合發布通知,正式印發《德州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信用評價實施細則(試行)》,自8月15日起,對我市定點醫藥機構實施醫保信用評價。

          定點醫藥機構醫保信用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,是否按照有關法律、政策規定和服務協議約定,履行自身權利及義務,按規定提供醫藥服務,提高服務質量,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等。

          定點醫藥機構醫保信用評價實行等級制管理,從高至低分為A+、A、B、C、C-、D、D-7個信用等級。醫保信用評級基本分值為1000分,在此基礎上,設置減分項、加分項兩類指標。醫保信用評級根據賦分標準,采用基準分遞增(減)、標桿最優、實際值中優等方法打分。評價指標實行動態管理,根據工作安排或政策調整等,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對下一評價周期的評價指標予以調整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信用等級以自然年度為評定周期,每年的信用評級根據上一年度信用評級結果結合當年守信情況,進行動態調整。簽署醫保定點協議不滿一年的定點醫藥機構不參與信用評價。

          醫療保障部門(含經辦機構)按照守信激勵、失信懲戒的原則,根據信用評價結果,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。定點醫藥機構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定點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、日常監管、基金預付、年度考核、聯合獎懲等方面。

          定點醫藥機構失信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5年后不再公示,視為自然修復。定點醫藥機構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,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,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被確認的,視為依申請修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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